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加强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能,保障审计委员会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记录督促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属董事会。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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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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