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新增商业保理业务相关会计估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关 于新增商业保理业务相关会计估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新增商业保理业务相关会计估计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 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一贯坚持的稳健财务政策,能够体现 商业保理业务特性,可以更为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 2、公司新增商业保理业务相关会计估计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我们同意公司采用上述会计估计计提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魏 飞 张志宏 李朝东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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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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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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