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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新增商业保理业务相关会计估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30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新增商业保理业务相关会计估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关
于新增商业保理业务相关会计估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新增商业保理业务相关会计估计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
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一贯坚持的稳健财务政策,能够体现
商业保理业务特性,可以更为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
    2、公司新增商业保理业务相关会计估计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我们同意公司采用上述会计估计计提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魏   飞          张志宏          李朝东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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