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住所:上海市天山路600弄4号思创大厦8层A室;
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住所:杭州市滨江区鸿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1栋2603室;
施建兴,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鹿集团”)、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隆资产”)和施建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截至2015年10月14日,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祥投资”)合计拥有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开股份”)权益的股份数量占神开股份总股本的28.078%,成为神开股份第一大股东及控股股东,施建兴成为神开股份实际控制人。2016年7月27日,神开股份在《第一大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中披露,快鹿集团与君隆资产于2016年7月24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快鹿集团持有业祥投资100%的股份转让给君隆资产,并于7月26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本次股权转让中,业祥投资原控股股东快鹿集团也应被认定为上市公司收购人,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不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同时,快鹿集团及君隆资产未就股份权益变动情况及时告知神开股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认为,业祥投资原控股股东快鹿集团和神开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施建兴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和第4.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君隆资产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和第4.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施建兴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