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恩股份”或“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
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地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92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7.4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49,400,000.00 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21,413,312.95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
况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
XYZH/2015QDA20054 号《验资报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概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 年产 28,000 吨改性塑料项目 14,646.46 13,947.24
2 年产 1,400 万件高效低噪空调风叶项目 14,269.52 13,549.52
3 补充流动资金 9,900.00 4,644.57
总 计 38,815.98 32,141.33
上述项目的实施主体均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1,400 万件高
效低噪空调风叶项目”和“年产 28,000 吨改性塑料粒子项目”的实施地点均为青岛
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青大工业园 2 号路南侧。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一)实施地点变更的具体情况
“年产 1,400 万件高效低噪空调风叶项目”实施地点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
街道青大工业园 2 号路南侧,公司根据长远发展规划及客户实际供货需求,将其
中的部分设备、工程合计年产 400 万件高效低噪空调风叶产能的实施地点变更为
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溪大道 188 号,实施主体不变。
(二)实施地点变更的原因
公司近年来业绩稳定增长,战略客户海信、美的、惠而浦、海尔、冠捷等的
销量明显提升。公司总部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青大工业园 2 号路,主要
辐射的战略客户为海信、海尔、冠捷等,主要供应产品种类为空调风叶类产品、
其他空调类塑料制品、冰箱类塑料制品、洗衣机类塑料制品、电视机类空调制品
及改性塑料粒子;公司长兴分公司位于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溪大道 188 号,主
要辐射的战略客户为海信、惠而浦、美的等,主要供应产品种类为空调风叶类产
品、其他空调类塑料制品、洗衣机类塑料制品等。随着客户需求量的上升,长兴
分公司辐射的战略客户对空调风叶类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为降低运输成本,保
证及时供货,更好的为客户提供便利综合服务,公司决定将“年产 1,400 万件高
效低噪空调风叶项目”中年产 400 万件的实施地点变更至长兴分公司,即长兴经
济技术开发区白溪大道 188 号。
(三)实施地点变更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方向,
不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入总额,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目前相关项目的备
案通知书、环境影响评价备案表已经取得,设备选型工作已提前开展,项目实施
地点的变更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
综上,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
的影响;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
的监督管理。
三、相关审批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
点的议案》,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
据公司发展需要及客户需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做出的适当调整,符合公司的
战略发展规划。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该项目实
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
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变更部分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3、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
点的议案》,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实施主体,也未改变募集资
金投资总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同意国恩股份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关于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之
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