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中装建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
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帐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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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交易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
公告日 ;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
规定,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不得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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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有
权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半
年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
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或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
作为下一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的,
应同时遵守关于证券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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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
送的股票,但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关联人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四
条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在发生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前,应当遵循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并在该行
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章 交易操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需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须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将其买卖计划通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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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进行核查,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通知拟进行买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委托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帐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
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除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以外,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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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
可以依据《管理规则》及《业务指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
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由此引发的责任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计,办理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工
作,并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进行核
查和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
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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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