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深圳
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
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领导并总体负责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
事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各控股公司的总经理或执行董事、各
项目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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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组等
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
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董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建立档案及定期检查。公
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披露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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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
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八)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公司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
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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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凡涉及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八)、
(九)、(十七)、(十八)、(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
(二十五)条的,应按本《制度》严格执行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
其他情形的,由公司对内幕信息作风险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承担
保密义务,并遵守第四章的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
的股份,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
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
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由公司作为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的机构或
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相关岗位人员或重大项目组核心成员等;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由于在其
任职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四)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非公开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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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交易对手方
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内幕信息的国家机关及个人;
(七)前述一到六项所涉自然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七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
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公司及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相
关责任人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重
要时点,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汇总、自查,并在
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
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
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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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
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
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
(二)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
上述主体负责人批准,再由专门责任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
流转。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专门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
及流转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
日;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十条 因工作原因或接收未公开信息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各部门、单位、项目组责任人应对相关人员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
予以管理,要求相关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或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 2 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提供其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
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以及持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情况,并签
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及时报送公司
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一条 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
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提供。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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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报送时限
为该事项发生当日。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分类整理备查。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
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归档事宜。
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
归档及向监管部门报备。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
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公司有关部门对以上事项应予以积
极配合。
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关系变动
等原因导致不应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进行调整。按规定应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在变动发生后2个
工作日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重新报备更新后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定期(每
半年一次)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查文件、申报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资料保存至少10年。
第十四条 因所任公司职务或提供中介服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知情人,因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
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应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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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第十五条 对于外部单位在无法律法规依据情况下,要求公司报
送年度报表等相应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
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特别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
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
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
供的信息内容。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
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公司应当向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
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出示防控内幕交易的书面提示,并做好登记备案工
作。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
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向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有关信
息的知情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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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向实际控制人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定期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
并根据本《制度》管理相关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
第十七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
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如利用所获取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
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第十八条 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
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每次均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
出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以尽到告知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均
应与公司签订一份《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该协议应明确规定
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收购、合并、分
立、回购、股权激励重大事项的,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重要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收购、合并、分
立、回购、股权激励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连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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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非公开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若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动情况,且
在此期间公司发生第五条所述内幕信息事项的,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或公司相关责任人未严格执行本规定
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咨询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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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六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于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
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
声明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应适用《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予以处分,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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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记过;
(四)降职降薪;
(五)留职察看;
(六)开除。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
同时违反《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的,责任处罚适用《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办法》。
第三十条 对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
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
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
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
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相关监
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项目组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
责任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本《制度》
规定的管理责任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
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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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包
括本数,“少于”、“超过”、“过”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
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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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中装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知情人 内幕知
内幕知 知悉内 内幕信 内幕信 信息公
序 内幕知情 企业代码 情人与
情人证 幕信息 息所处 息获取 开披露
号 人名称 (自然人身 上市公
券账户 时间 阶段 渠道 情况
份证号码) 司关系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
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报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