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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开发:关于控股公司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30
债券代码:112219      债券简称:14 渝发债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公司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公司重庆祈
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祈年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仲裁委
员会(2013)渝仲裁字 558 号裁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3 年 9 月 24 日,本公司控股公司祈年公司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
《参加仲裁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了重庆渝康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康公司”)诉祈年公司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金额 7359.3340 万元。祈年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
提出了仲裁反请求,请求裁定渝康公司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及逾期竣工违
约金,合计 4143.3767 万元。
    2015 年 7 月 27 日,重庆铂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祈年.悦城工
程”项目工期延误及延误经济损失出具了正式《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
意见书内容概括如下:一、关于“祈年.悦城工程”工期延误情况,总体
来说,虽然项目因祈年公司原因有所延误,但即使扣除祈年公司原因后,
渝康公司的工期也没有按期完成。二、关于因祈年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期期间的经济损失,渝康公司申请的索赔金额为 2000 万元,本次鉴定金
额约为 165 万元。
    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上述仲裁情况(公告编号:2013-044),
并于 2014 年 3 月 5 日、2014 年 8 月 11 日、2015 年 3 月 10 日、2015 年 8
月 29 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 2013 年年报全文、2014 年半年报
全文、2014 年年报全文、2015 年半年报全文中进展了公告。
       二、裁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决如
下:
       (一)被申请人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
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人民币
12,384,307.57 元。
       (二)被申请人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 2012 年 4 月 7 日起
至同年 5 月 6 日止,以尚欠工程价款 7,248,740.80 元为计算基数,按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自 2012
年 5 月 7 日起,除以前述计算方法计付资金占用利息外,还以尚欠工程价
款 7,248,740.80 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资金占用利息,直
至该欠款付清时止。
       (三)被申请人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 2012 年 7 月 22 日起
至同年 8 月 21 日止,以 254,917.60 元(扣除 8%质保金后的尚欠款)为
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
利息;自 2012 年 8 月 22 日起,除以前述计算方法计付资金占用利息外,
还以尚欠工程价款 254,917.60 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资金
占用利息,直至该欠款付清时止。
       (四)被申请人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
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因被申请人原因未
形成签证单部分以及签证单中未足额计算、申请人应产生管理成本及人员
工资增加损失、材料价差损失、额外开支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为
1,654,765.16 元。
    (五)申请人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
十日内向被申请人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因申请人原因造成
的逾期竣工违约金 1,439,078.51 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七)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本案鉴定费 200,000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70%即 140,000 元,由申
请人承担 30%即 60,000 元。本案仲裁费 494,058 元、仲裁反请求费 271,003
元,共计 765,061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70%即 535,543 元,由申请人承担
30%即 229,518 元。本案鉴定费、仲裁费、仲裁反请求费已由申请人、被
申请人分别预缴,被申请人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应由被申请
人承担的鉴定费、仲裁费(包括仲裁反请求费)部分连同本裁决第(一)、
(二)、(三)、(四)、(五)项的裁决款项,并与本裁决第(五)项
品迭后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祈年公司已经对应付工程款及其他各项损失进行了计提,本次仲
裁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3)渝仲字第558号
    特此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3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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