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本制度已经2008年2月29日召开的公司三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为完善公司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四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