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本制度已经2008年2月29日召开的公司三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为完善公司治理,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 年报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七条 本工作规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