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来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被收购人遵守收购相关承
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来”或“公司”)
于近日收到立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骏科技”)、本骏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骏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汇骏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骏资本”)
的告知函,获悉其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豁免立骏科技有限公司、本骏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49
号),并于2016年12月8日在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
《关于立骏科技有限公司、本骏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事宜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及《收购报告书》。现就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被收购人遵守收购相关承诺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遵守收购相关承诺的情况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立骏科技、本骏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汇骏资本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在好利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从好利来控股受让的好利来的股份,也不由好利来回购该部分股
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好利来股份的,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
所持有的好利来股份总数的10%,转让价格不低于股票发行价。
2、除股份锁定承诺外的其他承诺
承诺内容 承诺签署日 承诺期限
好利来
1、 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境
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与好利来相同、相似或近似的,对好利
来主营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
务或活动;
2、 承诺人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好利来相
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好利来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
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 承诺人不会向其他业务与好利来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 2016 年 10
长期有效
对好利来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 月 10 日
织、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4、 实际控制人保证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等,也遵守以上承诺;
5、 对于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任何除好利来(含其子公
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董事、总经理)以及控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在本承诺函中
相同的义务
如应未来有关部门要求或决定,好利来科技或厦门好利来需
要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因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 2016 年 10
长期有效
何罚款或损失,本公司/人将向好利来科技或厦门好利来承担所有 月 10 日
赔付责任,不使好利来科技或厦门好利来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如好利来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在启动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时,本
公司承诺:
1、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提出稳定好利来科
技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4 年 9 月
2、本公司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2016 年 10
12 日 -2017
以增持股票方式稳定好利来科技股价。 月 10 日
年 9 月 11 日
3、如本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将在好利来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好利来科技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4、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以上承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公
司持有的好利来科技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承诺的规定
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1、好利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好利来科技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 2016 年 10
长期有效
流通前,因好利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 月 10 日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好利来科技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
好利来
公司公开发售的股份,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
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
行退款。同时,本公司将督促好利来科技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好利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好利来
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好利来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好利来科技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并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同时,本公司将督促好利来科技依法回
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4、若因好利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
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
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
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公司/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在好利来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有关承诺,本公司/人承诺:
1、由好利来科技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
时、充分披露本公司/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
向好利来科技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016 年 10
2、由本公司/人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 长期有效
月 10 日
代性承诺。
3、本公司/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
归好利来科技所有。
4、本公司/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
的,由本公司/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保护好利来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本
公司特作出如下承诺:
1. 本公司将尽量减少或者避免与好利来及其子公司发生关
2016 年 10
联交易。 长期有效
月 10 日
2. 如果关联交易难以避免,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
行为准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应公允,并按照好利来的《公
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二、被收购人遵守收购相关承诺的情况
本次收购的被收购人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来控股”)承诺
如下:
好利来
本次收购完成后,好利来控股仍继续履行在好利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
的承诺。
三、其他相关情况的说明
本次收购系同一实际控制下不同主体之间的股份转让,收购完成后,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改变,仍为郑倩龄女士和黄舒婷女士。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郑倩龄女士和黄舒婷女士仍将继续履行其在好利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作出的承诺。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