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7 年 1 月 4 日。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2,583,898 股,占总股本的 3.0102%,可实
际上市流通数量为 12,583,898 股,占总股本的 3.0102%。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4 年 6 月 9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4]578
号文《关于核准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飞天诚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760,000 股,其中发行新股 2,001 万股,老股转让 375 万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 33.13 元,并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后总股本
为 95,010,000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215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 2,001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交易。
2015 年 4 月 22 日和 2015 年 5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及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股本 9,501 万股为基数,
用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2 股,因此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20902.2 万股。
2016 年 3 月 29 日和 2016 年 4 月 2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及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股本 20902.2 万股为基数,
用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因此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41,804.4 万
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 418,044,000 股,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
262,310,2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75%,无限售流通股 155,733,784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37.2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公司持股的董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李伟、陆
舟、韩雪峰承诺:
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李伟、陆舟、韩雪峰在上述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0%;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且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
占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
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
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追加承诺。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5、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
上市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7 年 1 月 4 日。
2.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2,583,898 股,占总股本的 3.0102%,可实
际上市流通数量为 12,583,898 股,占总股本的 3.0102%。
3.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3 人。
4.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 股东 所持股份 所持限售 所持流通股 本次申请解 实际可上市 备
号 名称 总数 股份总数 总数 除限售数量 流通数量 注
55,917,6
1 李伟 49,534,100 6,383,528 4,799,998 4,799,998
52,634,7 注
2 陆舟 46,627,706 6,007,050 4,519,901 4,519,901
一
韩雪 25,694,3
3 23,819,466 1,874,868 3,263,999 3,263,999
峰 34
134,246,
合计 119,981,272 14,265,446 12,583,898 12,583,898
注一:公司董事李伟、陆舟、韩雪峰,按照相关规定及本人的承诺,在锁定
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其所持有的飞天诚信股份数
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减持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且
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上述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
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飞天诚信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发行前所做出的承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
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
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