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原告”)
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16)京民
初 96 号],本公司诉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巴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定
金合同纠纷案件,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现将
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1.原告
原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杰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街 217 号盈科广场 A 座
16-17 层
2.被告
被告: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振华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中里 47 号
3.第三人
四川巴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子山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元堡梁(交通大院)
(二)诉讼起因
2013 年 8 月 29 日,被告中标四川省巴中至万源高速公路 BOT 项目(以下
简称“巴万高速项目”)法人,并在实际履行中将巴万高速项目指定由其子公司
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公司”)负责实施。2013 年 10 月 14 日,
原告与中新房公司签订《四川巴万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以下简
称“协议”),约定设立四川巴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且在
第三人设立后,中新房公司将其全部合同权利与义务整体转移于第三人继受,同
时协议约定原告交付立约定金 20,000 万元后,与第三人签订正式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
原告分别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2013 年 12 月 12 日向第三人指定的定金收
款账户转入 3,000 万元、17,000 万元人民币,至此原告立约定金交付义务履行完
毕,但第三人未能依据协议履行其义务。经原告数次催告,被告于 2014 年 11 月
15 日向原告发来《复函》,确认由于被告及第三人没有巴万高速项目的实际履行
能力,巴万高速项目招标人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解除了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
《巴中至万源公司公路 BOT 项目投资协议》及《巴中至万源公司公路 BOT 项目
特许权协议》。
至此,由于被告及第三人原因未能履行协议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履行定金担保责任,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共计人民币 40,000 万元人
民币。
2.判令被告以 20,000 万元定金本金为基数,按照其从收取到执行兑付之日的
实际占用期间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截止起诉日,资金占用利息为人民币 3,744.5 万元)
3.判令第三人对被告上述两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二、诉讼判决情况
本案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
讼事项。公司及子公司存在部分诉讼事项,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公司尚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事
项的情况如下:
序 涉及金额(单
原告/申请执行人 被告/被申请执行人 诉讼类型 进展情况
号 位:万元)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
政府、云南九彩云蝶
新疆北新路桥集
1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程合同纠纷 4,597.36 尚未判决
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九彩文化产业
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北新岩土工
新疆青辰房地产开 建设工程施工
2 程勘察设计有限 4,988.45 执行中止
发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公司
新 疆 鼎 源 融 资 租 新疆天鹰生物科技
3 公证执行 1,496.23 法院拍卖
赁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新 疆 鼎 源 融 资 租 精河县宏域矿业有
4 公证执行 3,443.73 法院拍卖
赁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新 疆 鼎 源 融 资 租 新疆永成农业装备
5 公证执行 840.00 法院拍卖
赁股份有限公司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福宁房地产开
新 疆 北 新 恒 通 典 发有限公司、新疆福
6 典当借款纠纷 1,199.46 正在执行
当有限公司 宁投资有限公司、邹
贤斌、林春泰
合
16,565.23
计
公司及控股公司尚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事项简要说明如下:
(一)公司与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
川九彩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
公司作为原告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因工程合同纠纷对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
府、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九彩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起
诉讼。该案件已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涉及诉讼标金额为:4,597.36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新疆青辰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岩土
公司”)作为原告于 2015 年 8 月 3 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新疆青辰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辰房地产公司”)提起诉讼,并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5)兵六民
一初字第 31-1 号)]。2015 年 9 月 1 日,北新岩土公司向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提
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
作出《民事调解书》[(2015)兵六民一初字第 031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
青辰房地产公司进入破产重组程序,此案已暂停执行。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鼎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永成农业装备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伊犁永成农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公证执行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鼎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源公司”)
与新疆永成农业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伊犁永成农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因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中
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新疆永成农业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提
出异议,昌吉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作出《执
行裁定书》[(2016)新 23 执异 22 号],裁定执行查封(扣押)新疆永成农业装备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伊犁永成农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 840 万(不
含逾期利息)的财产,或冻结(划拨、提取)银行存款 840 万元(不含逾期利息)。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昌吉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新疆永成农业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
司、伊犁永成农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查封完毕并进行了资产评估,目前
处于司法拍卖阶段。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鼎源公司与精河县宏域矿业有限公司公证执行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鼎源公司与精河县宏域矿业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一案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 年 12 月 26 日,乌
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自治区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2013)新证
经字第 25900 号]作出《执行裁定书》[(2014)中执第 95-2 号],裁定冻结执行担保
人薛堡文、范子斌名下所有的精河县宏域矿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后因薛堡文、
范子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 年 6 月 30 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
中级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4)中执第 95-3 号],裁定拍卖执行担保人薛堡
文、范子斌名下所有的精河县宏域矿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对薛堡文、范子斌名下所有的精河县宏域矿业有限
公司 100%股权查封完毕并进行了资产评估,目前处于司法拍卖阶段。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鼎源公司与新疆天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证执行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鼎源公司与新疆天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鹰生
物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
书》[(2013)新证经字第 25957 号]责令天鹰生物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后因天鹰生物公司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乌鲁木齐铁路运
输中级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4)乌中执字第 96 号],执行查封天鹰生
物公司名下所有的土地(自 2016 年 6 月 16 日至 2019 年 6 月 15 日)。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对天鹰生物公司资产查封完毕并进行了
资产评估,目前处于司法拍卖阶段。
(六)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北新恒通典当有限公司与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新疆福宁投资有限公司、邹贤斌、林春泰典当借款纠纷案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北新恒通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典当公司”)
与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福宁投资有限公司、邹贤斌、林春泰于
2013 年 10 月 31 日在乌鲁木齐签订了《预售商品房典当借款合同》[北新恒通 2013
年预房借字第(1031-1)号]、《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北新恒通 2013 年预房抵
字第(1031-1)号]、《保证金合同》[北新恒通 2013 年保字(1031-1)号]及《连
带责任保证合同》,且上述合同已经公证处公证。因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新疆福宁投资有限公司、邹贤斌、林春泰违反了上述合同约定,逾期未偿还
典当本金及利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作出的《执行证书》[(2015)
新证经字第 6387 号、(2015)新证经字第 6388 号],恒通典当公司要求新疆福宁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福宁投资有限公司、邹贤斌、林春泰偿还标的本金加
利息共计 1,199.46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正根据《执行证书》履行执
行程序。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重大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对被告最终给付公司的赔偿金额
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该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及
时对该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16)京民初 96 号]。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