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问题:
一、2014年11月5日,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转账70.47万元给保康公司,该费用中包括应由三特索道分摊的共计1.70万元的大余湾会议、三特好空气等项目费用,与募投项目无关。
二、2015年8月12日,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转账405.69万元给保康公司,其中10.24万元属于支付集团、武汉三特旅投部分员工的社保费,与募投项目无关。
三、2015年9月7日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转账507.36万元给保康三特九路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康公司)。当月23日,公司从保康公司调用该笔款项中的480万元用于归还交通银行贷款,至2016年5月31日才归还保康公司。
四、2016年1月13日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转账2000万元用于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其他支出,至1月20日和22日才分两笔归还该资金。
五、2016年1月13日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划出15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公司1月29日才召开董事会,履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审批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2016年10月30日前予以改正:将用于非募投项目的资金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并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杜绝再次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应当在改正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