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未完整披露股权转让事项。2015年9月8日,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开股份”或“公司”)股东兼时任董事长顾正、股东兼时任董事王祥伟、袁建新,以及股东郑帼芳、丁文华、高湘6人,与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祥投资”)签订了《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顾正、王祥伟、袁建新等自然人关于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同日,上述6人及股东兼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顾冰,与业祥投资签订了《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顾正、王祥伟、袁建新等自然人关于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顾正、王祥伟、袁建新等自然人关于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但公司仅披露了《股份转让协议》,未就《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进行公告。
2.未及时披露委托理财事项。2015年3月,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委托理财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但公司未及时进行披露,直至2016年1月才对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公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