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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顾正、王祥伟、袁建新、顾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26
关于对顾正、王祥伟、袁建新、顾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顾正王祥伟袁建新顾冰: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2015年9月8日,顾正作为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开股份”或“公司”)的股东兼时任董事长,王祥伟、袁建新作为神开股份的股东兼时任董事,郑帼芳、丁文华、高湘作为神开股份股东与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祥投资”)签订了《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顾正、王祥伟、袁建新等自然人关于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同日,上述6人及股东兼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顾冰与业祥投资签订了《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顾正、王祥伟、袁建新等自然人关于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顾正、王祥伟、袁建新等自然人关于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但公司仅披露了《股份转让协议》,未就《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进行披露。神开股份信息披露不完整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为神开股份时任董事长的顾正、时任董事袁建新、王祥伟和时任董事会秘书顾冰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们予以警示。你们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勤勉尽责意识,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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