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关于收到上海市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用于项目建设的引导资金200万元的会计处理,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进行核算,导致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中营业外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金额披露不准确。
上述情形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要求你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全面深入查找不足,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大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经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