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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6-11-17
关于对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2016年7月11日,你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鲜言、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荆门汉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柯塞威大数据有限公司,请求判决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赔偿给你公司造成的损失14,400万元,并请求判决鲜言、荆门汉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柯塞威大数据有限公司对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16年7月11日,你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鲜言、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汉佳置业有限公司、深圳柯塞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判决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赔偿给你公司造成的损失5,400万元,并请求判决鲜言、湖北汉佳置业有限公司、深圳柯塞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7月14日,你公司收到上述案件受理通知书,但直至2016年9月13日才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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