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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08
关于对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关注到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子公司更名未披露。
  经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东方友谊商贸中心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召开股东会,将名称变更为兰州东方友谊置业有限公司,相关工商登记手续于2014年1月7日办理完毕,对该更名事项你公司未履行及时披露义务。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1.12.3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一)变更公司名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7.7条的规定。
  二、对子公司担保未披露。
  经查,2016年4月26日,你公司与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福建东方百货管理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申请的1.2亿元贷款额度提供全额担保。对上述担保事项,你公司未履行及时披露义务,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9.11条的规定。
  三、信息披露不及时。
  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至5月13日期间,出售持有的“雅戈尔”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共计2,751,468股,确认投资收益1,719.37万元,收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3.03%。你公司迟至2015年5月20日才披露上述事项,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9.2条的相关规定。
  四、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经查,你公司2015年末向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等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累计金额达15,000万元,相关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36%,相关理财产品信息仅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9.2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正:一是公司要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内部信息报送传递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在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责令改正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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