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6-11-10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治理问题。
一、2016年4月29日你公司公告,2015年11月16日,你公司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开具3亿元商业承兑汇票,为关联方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承兑人为你公司。该担保事项属于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你公司公告该事项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二、2016年6月8日你公司公告,2015年你公司为实际控制人王涛的3,500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事项属于为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你公司公告该事项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三、2016年9月27日你公司公告,你公司为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7,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事项属于你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担保,但你公司公告无需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2016年9月30日你公司公告,你公司为陕西华泽新增5亿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陕西华泽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该笔担保金额超过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该担保还属于你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担保,但你公司公告该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公司法》第十六条、你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均属于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八条,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整改,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6年11月10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