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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01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9月21日,广州海事法院作出裁定,冻结你公司持有的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药用”)99.8034%股权,责令你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你公司承担本案件原告池智良债权本金5.21亿元及其利息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逾期未履行的,将拍卖冻结的股权。2016年3月31日,广州海事法院做出执行通知书,裁定拍卖你公司持有的春天药用股权。你公司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未进行及时披露,直至2016年6月17日履行了信息披露责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希望你公司以此为戒,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此类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6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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