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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4-09-10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务交易虚假
   2013年12月,你公司子公司易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伪造虚假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入库单、出库单、验收单等单据以及通过与浙江元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资金循环,虚构对浙江元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交易,使你公司2013年度虚增营业收入45,556,515.18元,虚增营业成本36,854,624.37元,虚增管理费用3,515,576.92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5,186,313.89元,虚增净利润4,408,366.81元。
   二、代理业务确认收入有误
   你公司2012年度向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销售煤炭业务,从交易实质看,属于代理业务,应按净额确认收入。公司却按照总额法确认,导致2012年度多确认收入132,025,836.30元,多确认成本132,025,836.30元。
   你公司2013年度对上海建顺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禾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属于代理业务,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公司按照总额法确认145,060,780.36元,多确认成本145,060,780.36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对2012年和2013年年度报告进行更正并披露。你公司应当于2014年9月20日前,向我局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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