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二次董事会于2008年3月3日以传真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同意控股子公司温州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开发的平阳"新湖广场"项目售房按揭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6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八年三月三日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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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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