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公司”或“本公司”均指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12 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二)至 12 月 28 日(星期三)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12 月 28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8 号阳光高尔夫大厦 26
楼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赵自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11 人,代
表股份 745,178,15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6.6421%。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703,642,76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2.3702%。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41,535,384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4.2719%。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授权股东)共 6 人,
代表股份 42,226,21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343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公司董事会同意的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1、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75,645,65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出席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壮勉(合计代表股份
699,532,5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份总数的 89.8486%)回避本议案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226,2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211%;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予以通过。
2、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745,178,15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226,2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66%;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予以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念军、邓慧芬
3、结论性意见: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