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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29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
                           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或“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3232 号)(以
下简称“反馈意见”)。经核查,公司最近五年未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
交易所采取行政处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关注函、监管函的
具体情况及整改情况如下:
    一、2012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关于对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2]第
306 号),主要内容如下:
    “近期,部分财经媒体以题为《五粮液和泸州老窖被指一年偷税
近 10 亿》报道你公司可能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予以说明。如涉及披露
事项,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收到上述函件后,公司于 2012 年 11 于 27 日作出了《关于 2011
年消费税情况的澄清公告》,对公司 2011 年依法缴纳消费税的相关情
况进行了说明。
    二、2015 年 7 月 6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
于对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5]第 77
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5 年 3 月 16 日,你公司决定实施商品回购业务。该商品回
购业务直接减少你公司 2014 年度营业收入 8.07 亿元,减少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53 亿元(占你公司 2013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3.18%)。对于上述商品回购事项,你公司未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4 年修订)》的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临时披露
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1.11.4 条的相关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吸取教训,严
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上述事项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对有关人
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2015 年 7 月 7 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进行了书面回复。
    上述事项是由于相关人员意识松懈,对相关规定、规则认识不到
位导致的偶发性事项;对此,相关人员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
性,并向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作出了深刻书面检讨。公司董事会已及
时将此事通报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一步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学习、教育和监
督,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
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2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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