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会议无修改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6年12月28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2月27日-2016年12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28日上午 9:30-11:30, 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
月27日15:00至2016年12月28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高新区长江路695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支农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22,255,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818%。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为122,197,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506%;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5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保荐代表人等相关人士列
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拟和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政府签署项目合同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2,255,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杨亮律师、胡罗曼律师进行了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