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则、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
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议
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季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聘
任李浩先生、柳灵运先生、黄彦卿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范仁平先生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
经核查:
1、上述人选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也不存在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任职资格合法合规。
3、上述人员未担任公司监事职务。
4、经调查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后认为,上述人员工作表现良
好,具备履行相应职务所需的企业管理、财务和法律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和个人品德,能够胜任所聘职务职责的要求。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人员的任职聘任,任期同本届
董事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文君 苑德军 浦 军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