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 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符合转让条件无异议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公司控股 股东新和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成控股”)通知,新和成控股于 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新和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 〔2016〕824 号),新和成控股以其所持有本公司部分 A 股股票为标的,非公开 发行面值不超过 20 亿元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交换债券”)符合 深交所转让条件,深交所对其转让无异议。 关于本次可交换债券的发行等后续相关事项,本公司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 时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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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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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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