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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皮城: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28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基
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履行了
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与原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一致,
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的发
展需要。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 123,363.67 万元置
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性、流动性,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情况下,
合理利用总额度不超过 3.5 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
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该事
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
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额度进行现金管理,购买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银行保本理
财产品,该额度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三、关于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
意见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建设完毕,募投项目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共计人民币 12,269.97 万元。公司本次使用募投项目节
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计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本次补充流动资金之前公司未
使用募集资金进行暂时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公司降低财务费用,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经营所需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4)公司本次使用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 12,269.97
万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玉中
             于永生
             翁晓斌
                                                    2016 年 12 月 2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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