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023 号文核准,同意公司非
公开发行不超过 185,055,500 股新股,本次海宁皮城实际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2,745,046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0.70 元,共
计募集资金 174,137.2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1,567.24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
为 172,569.96 万元,2016 年 11 月 22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汇入海宁皮城募集资金
监管账户。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与发行权益性
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 1,995.09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72,142.1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
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462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以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等规定,公司、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
宁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
宁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分别签署了
《关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三方
监管协议》(简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截至 2016 年 11 月 30
开户单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日账户余额(元)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204085029201526697 246,860,000.00
份有限公司 公司海宁支行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19350101040200216 784,327,644.27
份有限公司 公司海宁市支行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58610100100227126 624,512,000.00
份有限公司 嘉兴海宁支行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50020210120100073233 7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嘉兴海宁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
乙方 丙方
议中: 甲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宁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宁市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宁支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宁支行
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两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
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光兵、邱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根据甲方提交的划款凭证要求进行
划款,并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约定的
联系方式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
式解决,或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6〕462 号《验资
报告》。
特此公告。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