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6]2351号),深圳市中装建
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7,5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23元,共计募集资金767,250,000.00元,
扣除发行费用91,218,015.9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76,031,984.01元。扣除国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70,300,000.00元(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的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共计71,000,000.00元,其中700,000.00元已于以前年
度支付),余额人民币696,950,000.00元已于2016年11月23日汇入公司指定帐户,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6年11月23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16]1675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熙龙湾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色家园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园支行、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皇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科苑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支行、杭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 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截止2016年12月27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
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000092829100342346
专户余额:160,000,000.00元
用途:“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银行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熙龙湾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9180188000049577
专户余额:137,307,000.00元
用途:“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说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熙龙湾支行隶属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
3、银行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3010122001074092
专户余额:95,771,984.01元
用途:“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
说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隶属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4、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色家园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991902113410404
专户余额:80,121,500.00元
用途:“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
5、银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园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38040100100300027
专户余额:22,831,500.00元
用途:“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
说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园支行隶属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
6、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皇岗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250100008000000820
专户余额:50,000,000.00元
用途:“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
说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皇岗支行隶属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福田支行。
7、银行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110301012900147967
专户余额:50,000,000.00元
用途:“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
说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南支行隶属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
8、银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科苑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9320155100000036
专户余额:30,000,000.00元
用途:“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
9、银行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0860000000416339
专户余额:30,000,000.00元
用途:“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
10、银行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03040160000153763
专户余额:20,000,000.00元
用途:“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
导工作。
国海证券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开户银
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关建宇、陈贤德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26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国海证券。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
(以较低者为准),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7、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相关要求向公司、
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8、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国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海证
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
主动或在国海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海证券发现公司与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海证
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各方就各自的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与开户银行、国海证券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16]16751号
《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