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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公告日期:2008-03-01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中国农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及本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行与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因本公司对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的4100万元借款提供了担保,贷款到期后,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未偿还贷款,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被告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100万元及利息7252570.25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786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06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2、本公司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追偿。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行与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根据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行2008年2月18日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亿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目前公司正在加紧上述有关事宜的协调工作,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该事项的进展情况。
    备查文件
    1、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青民四初字第310号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鲁商保字第2号
    特此公告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 3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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