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庆昊华置业有限公司向股东借款
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昊华置业有限公司因资金需要,
拟向其股东首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不超过 4000 万元。
●本次交易属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解决控股子公司资
金需求问题,有利于控股子公司发展。
●截止至本次《借款协议书》时,重庆昊华公司向首创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借款金额为 450 万元,本次发生借款后,累计借款金额将不超过 4450
万元。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现有五名董事,
其中三名关联董事杨维彬、李章、徐建回避表决,余下两名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
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一、关联交易概述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
昊华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重庆昊华公司)因资金需要,拟向其股东首创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首投发公司)借款。双方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
签署了《借款协议书》,重庆昊华公司向首投发公司借款不超过 4000 万元。
重庆昊华公司系本公司控股 70%的子公司,首投发公司持有重庆昊华公
司 30%的股份。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系本公司的间接控制人。首投发
公司系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重庆昊华公司与首投发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
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召开了八届十次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
了审议。公司五名董事,其中三名关联董事杨维彬、李章、徐建回避表决,
余下两名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由于本次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
次董事会不能进行表决,本次交易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各方介绍
(一)、首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2、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51 号二层
3、法人代表:刘永政
4、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5、经营范围:销售百货、五金交电、建筑材料、仪器仪表、汽车配件、
机械设备、电器设备、钢材、木材、工艺美术品、电子计算机、日用杂品、
文化体育用品、纺织品;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经济信息及产业咨询
服务(不含中介服务);投资咨询;出租写字间;专业承包。(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6、股东情况:首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全
资子公司。
(二)、重庆昊华置业有限公司
1、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红锦大道 561 号 1 幢-2-1 怡和大厦 5
楼
3、法人代表:杨晓斌
4、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综合开发(凭相关资质执业);
物业管理(凭相关资质执业);房地产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以上经
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不得经营;应该审批的。未获审批前
不得经营。)
6、股东情况:股东为本公司和首投发公司。其中,本公司持股 700
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 70%;首投发公司持股 300 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
30%。
三、本次关联交易标的及主要内容
1、本次关联交易标的及主要内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昊华公司
向首投发公司借款不超过 4000 万元。
2、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出借人):首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借款人):重庆昊华置业有限公司
(一)借款事由及金额
1、乙方因需要交纳相关税费、项目工程款及日常运营管理费,需要向
甲方借款。
2、乙方本次向甲方借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具体借款金额
以实际发生的借款金额为准。
(二)借款期限及费用计算
1、上述借款资金使用期限暂定为一年,乙方可以根据资金情况,提前
归还。
2、资金占用费参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借款实际占用
日期向甲方支付。
3、借款期满如需续约,由双方另行协商。
(三)违约责任
1、乙方保证借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如发现乙方将上述资金挪作
他用,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资金,同时乙方应支付所占用资金 2%的违约金。
2、乙方使用上述资金造成损失或利用本协议进行违法活动的,甲方应
追回全部资金及资金占用费,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协议变更或解除
1、本协议非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当事人一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协议变更
或解除后,乙方已占用的甲方的资金和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仍应按本协
议的规定偿付。
(五)其他事项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协议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附则
1、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2、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并经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后生效。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目的是为解决控股股子公司重庆昊华公司的资金需要,
有利于控股子公司的发展。
五、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八届十次董事会审
议。公司现有五名董事,其中三名关联董事杨维彬、李章、徐建回避表决,
余下两名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由于本次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
次董事会不能进行表决,本次交易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的声明
公司两位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了事前声
明。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两位独立董事在认真审核了本次关联交易的所有材料后,对本次
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关联交易目的是为了解决控股子公司的资
金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重庆昊华置业有限公司和首创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借款协议书》。
4、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目的是为了解决控股子公司的资金需要,没有损害
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的行为。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均
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
意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庆昊华置业有限公司向股东借款的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5、监事会意见
公司八届九次监事会会议认真审议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庆昊华置
业有限公司向股东借款的议案》,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昊华置业有
限公司向首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是为了解决该公司资金需要,董事会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庆昊华置业有限公司向股东借款的议案》。
六、截止本次《借款协议书》签署时,重庆昊华公司向首投发公司借
款金额为 450 万元,本次发生借款后,累计借款金额将不超过 4450 万元。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27 日
备查文件
一、《借款协议书》;
二、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八届九次监事会决议;
四、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的声明;
五、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六、公司审计委员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