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
在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础上,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股票解锁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等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
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本次解锁的 95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锁条件,
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激励对象所
持有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于 2017 年 1 月 3 日对 95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实施第一次解锁,可解锁比例为 20%,可解锁股份为 773.9404 万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黄焱 周含军 曹亦为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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