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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千里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27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
在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础上,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股票解锁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等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
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本次解锁的 95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锁条件,
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激励对象所
持有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于 2017 年 1 月 3 日对 95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实施第一次解锁,可解锁比例为 20%,可解锁股份为 773.9404 万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黄焱               周含军               曹亦为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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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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