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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普爱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27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
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新增股份已于2016年12月15日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新增股份登记手续;以及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章程指引(2016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原第一章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337.5 万元。
    现修订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724.8626 万元。
    原第三章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337.5 万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表明面值。
    现修订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724.8626 万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表明面值。
    原第四章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现修订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其余未修正部分继续有效。
    同时,授权公司行政部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修订后的全文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2016 年 12 月修订)》。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2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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