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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长城:公司章程(2016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27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七章     监事会 .......................................................................................................................... 33
  第一节      监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0
第九章     通知 .............................................................................................................................. 41
  第一节      通知 ................................................................................................................................... 41
  第二节      公告 ................................................................................................................................... 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5
第十二章      附则 .......................................................................................................................... 45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复[1991]940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
式设立;在深圳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企
股粤深总字第 100625 号,并于 1993 年根据《公司法》的各项规定对公司章程进
行了规范。
       第三条 公司于 1991 年 12 月 25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
银复字[1991]第 123 号》和《深人银复字[1992]第 044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7,079,161 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
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74,921,454 股,于 1992 年 6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港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外资股为 52,157,707 股,
于 1992 年 6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中文)、Sino Great Wall Co.,
Ltd.(英文)。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白石岗葵鹏路 26 号,邮政编码:
51811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98,245,011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筹集社会资金,积极发展生产,激发企业活力,
拓展经营业务,促进经济繁荣,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工程设计与施工,基础设施投资,新能源建设
与投资,医疗投资,生命技术研究开发,装备制造,防务装备,金融投资,房地
产开发。(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为人民币普通股,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
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境内上市外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深圳华联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纺织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邹星炳、兴茂有限公司、忻英杰、侨民有限公司、富冠投资
有限公司、王国泰发行 91,879,161 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2.3%。
    第十九条 公司经历年的股份变动后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698,245,011 股。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 1,434,441,780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 263,803,231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法律、行政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 0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0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 0 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如发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 0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和对外担保除外)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金除外)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
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办公地或股东大会通
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其身份由网络投票提供方进
行验证。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0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受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并应记载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
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
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在记载表决结果时,
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董事会应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第八十二条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与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申请回避;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提
醒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时,应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
易事项的关联关系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本章程 0 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要求
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
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监事
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
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
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 董事会协商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
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但股东可以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人
数占董事会、监事会人数的比例与其持股比例一致,如持有公司表决权 3%以上
的股东提名董事、监事不足 1 名,则只能提名 1 名;
   (四)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六) 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
况,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
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更换 2 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如有修改,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
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的表决票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公司对内资股股东和
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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