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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长城: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27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6 年 12 月 26 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稿)
    为完善和健全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
机制,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
性,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致力于实现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及其
发展趋势,结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股东诉求及市场环境
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有效兼顾投资
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持续发展,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是在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
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和
诉求,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坚持
积极、科学开展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而制定的。
     三、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建立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并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
    (三)现金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
    (2)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2 元;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均构成公司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1)公司当年已经实施或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
归还贷款、债券兑付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2)公司当年已经实施或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
归还贷款、债券兑付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2、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何
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四)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
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
可以考虑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六)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
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调整
或变更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四、本次规划的决策、执行及调整机制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实际经营情况、
盈利规模及现金流量状况并结合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意见拟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
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
程序。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
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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