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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和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27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听取管理层的说明,基于独立、公正的
立场,就公司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实力和持续
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4、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10 年 2 月,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本
次非公开发行公司未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且未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符合《关于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相关规定。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业
务发展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增
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
工作;同意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应对措施及相关承诺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
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同时相关主体对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
案时履行了必要的表决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承诺等相关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 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 年-2019 年)》充分重视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未来盈利规模、资金需求状
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重视现金分红,保持
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划符
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和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 年-2019
年)》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了相应修订。
我们认为公司章程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助于完善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我们一致同意前述章程修改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以下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李伯耿   王永海    陈   劲    韩灵丽
                                                        2016 年 12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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