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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普爱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26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80 号)核准,同意浙江莎普爱思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莎普爱思”)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3,873,626
股新股。本次莎普爱思实际发行 13,873,626 股,发行价格为 36.40 元/股,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为 504,999,986.40 元,其中莎普爱思向吉林省东丰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 2,747,252 股股份作为对价购买其持有的价值 10,000.00 万元的
强身药业(指吉林强身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莎普爱思强身药业有限公
司)股权;其他认购对象以现金认购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405,000,013.60 元,扣
除发行费用 24,191,873.63 元,实际现金募集资金净额为 380,808,139.97 元,
发行总募集资金净额为 480,808,112.77 元。截至 2016 年 12 月 9 日,上述募集
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天健验字[2016]第 496 号)审验确认。公司已对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及公司
子公司莎普爱思强身药业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及四家专户存储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以下简称
“建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以下简称“交行”)、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嘉兴平湖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和《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    33050163732700000303    331,350,013.6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    297720000018800007258    52,150,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     19340101040029337               0.0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     8110801012100826990              0.00
    三、《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建行和交行分别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内容
    甲方指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小节简称“甲方”)
    乙方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或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
平湖支行(本小节简称“乙方”)
    丙方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小节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050163732700000303(建行)和 297720000018800007258(交行)。截至 2016
年 12 月 13 日,专户余额为 331,350,013.60 元(建行)和 52,150,000.00 元(交
行),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
管理。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
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懿(身份证号:340702198003117518)、
金利成(身份证号:33072419721123143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甲方、丙方联系人处,下同)。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在事前以邮件或
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由乙方在事后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自行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对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甲方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在现金管理操作到
期后应及时转回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通知丙方。乙方对闲置的募集资金的
现金管理无监管义务。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二)与农行和中信银行分别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内容
    甲方指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小节简称“甲方”)
    乙方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或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
兴平湖支行(本小节简称“乙方”)
    丙方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小节简称“丙方”)
    丁方指莎普爱思强身药业有限公司(本小节简称“丁方”)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340101040029337(农行)和 8110801012100826990(中信银行)。截至 2016
年 12 月 13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农行)和 0 元(中信银行),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丁方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进行管理。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丁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懿(身份证号:
340702198003117518)、金利成(身份证号:33072419721123143X)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和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丁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单,并抄送甲
方、丙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甲方、丙方联系人处,下同)。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丁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丁方应当在事前以邮件或
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由乙方在事后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自行或者在丙方的要
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对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丁方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丙方;丁方在现金管理操作到
期后应及时转回丁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通知丙方。乙方对闲置的募集资金的
现金管理无监管义务。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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