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玉浮梁”商标相关诉讼事项之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在
2016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关于“西安卫尔康安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卫尔康安公司”)诉西安大业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事项,
诉讼标的金额为 210 万元,诉讼状态为正在审理中。
该诉讼案件为:原告卫尔康安公司诉本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西安大
业食品有限公司关于“玉浮梁”商标侵权的民事诉讼案件。在起诉状中,
原告卫尔康安公司诉称其系“玉浮梁”商标的持有人,被告方未经其许可,
擅自在生产的稠酒上使用该商标,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方停止
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其 210 万元经济损失等近十项诉讼请求。经 2016
年 11 月 24 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卫尔康安公司的诉讼请
求均不能成立,驳回卫尔康安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3680 元
由原告卫尔康安公司负担。而卫尔康安公司不服此判决,已向陕西省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披露该诉讼案件的
后续进展情况。
公司在 2016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诉讼事项时,由于工作人员疏忽,
将本公司作为本诉讼案件中的诉讼主体遗漏。现特此补充披露,由此给投
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原披露内容为:
二、诉讼事项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其他诉讼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诉讼(仲裁)基本 涉案金额 是否形成预 诉讼(仲 诉讼(仲裁)审 诉讼(仲裁)判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情况 (万元) 计负债 裁)进展 理结果及影响 决执行情况
西安卫尔康安市
场营销服务有限
公司诉西安大业 210 否 正在审理 不适用 不适用
食品有限公司商
标侵权
现补充披露为:
二、诉讼事项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其他诉讼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诉讼(仲裁)基 涉案金额 是否形成预 诉讼(仲 诉讼(仲裁)审 诉讼(仲裁)判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本情况 (万元) 计负债 裁)进展 理结果及影响 决执行情况
西安卫尔康安
市场营销服务
有限公司诉西
安饮食股份有 210 否 正在审理 不适用 不适用
限公司、西安大
业食品有限公
司商标侵权
特此公告。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