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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24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听取管理
层的说明,基于独立、公正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本次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前述人员均具备《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发现其存在现行法律法规
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2、经审查,本次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务实,具有一定的职业经历
和专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其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赵大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孙丹女士、徐增新先生、
陈志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许广安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本次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陈志云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
我们认为前述人员具备《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发现其存在现行法
律法规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
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2、陈志云先生具有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具备的财务、管理、法律等
专业知识,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
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其提名、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陈志云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此页无正文,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熊兰英                  吴晖                   张建华
    ——————            ——————            ——————
                                                  2016年1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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