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完成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五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延期完成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规定,在认真听取关于募投项目延期完成
事项汇报后,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完成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完成是根据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作出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完成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延期完成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棉之
张云燕
刘振南
胡和水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