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完成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在召开五届二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前向我们提供了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材料。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该议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论证,现就本次 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五届二十九次董事会会议拟审议的《四创电子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 期完成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 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五届二十九次董 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延期完成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棉之 张云燕 刘振南 胡和水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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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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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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