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
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
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各参股公
司遭遇突发事件时的处理。
第二章 突发事件范围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类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大股东之间就公司治理和发展方向存在重大争议,或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重大争议或诉讼;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5、公司资产被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6、其他重大事件。
(二)经营类
1、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2、公司因重大质量事故等无持续经营能力;
3、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4、其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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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
3、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
4、公司内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事故灾难造成公司
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其他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了重大影响;
2、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
3、可能或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4、报刊、媒体对公司进行严重不实报道;
5、其他事件。
第三章 突发事件处理的基本原则及组织体系
第六条 突发事件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诚实,信用;
(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三)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科学处置、积极预防;
(四)保护投资者利益、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七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八条 公司应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副董事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
事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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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
宣传解释口径;
(五)负责保持与各相关部门或政府的有效联系与关系;
(六)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十条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
事件监测结果及突发事件预控的程度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责任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
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不断地监测
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换为
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四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
应采取的措施等。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责任人负
责向分管副总进行汇报,然后由分管副总协同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查,确定
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并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董
事长报告,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五条 当预警信息被董事会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则及时按照有关信息披
露制度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十六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
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制订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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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十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确定突发事件后,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
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突发事件,成立相关的处置工
作小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一)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对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及大股东之间存在的重大争议,应约见大股东或其负责
人员,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
2、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应协助公安部门做
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3、加强与投资者关系的管理,积极应对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
4、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经营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彻底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2、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及控制;
3、暂时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
4、对于公司经营亏损或面临退市,积极与各方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寻找切
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政策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深入调查、了解目前环境包括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政策变化、自然环境详细
情况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
2、公司召开经营班子会议,讨论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对公司
造成的影响;
3、公司经营班子及时提交有关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予以调整
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4、对于自然灾害或社会公共事件对经营项目已经造成严重影响,则公司应立即派
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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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了解真实情况,联系有关媒体负责人,将真实情况进行沟通和告知。
2、分析不良信息影响程度并商议处理方案;
3、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对不实信息作出澄清或更正,尽量减少不良信息的影响;
5、追查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情形严重者诉之法律处理;
6、安抚投资者,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的机构协助解
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并及时
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
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突发事件处理的效果,对本制度
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条 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以及
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要恪守保密原则,有关突
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不得随意泄露;要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
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及时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
及联系方式等通过电话上报西藏证监局及有关部门,并根据要求书面报送有关情况,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
事件发生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公司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涉外
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根据要求随时上报。
第六章 应对突发事件的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
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
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公司的值班电话及领导工作小组成员的手
机必须保证畅通,确保与各部门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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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员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利根据突发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召集参与处
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相应部门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好相关
的设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
(四)培训保障。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
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
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部门和个人,公司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
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公司将对其给予批评、警告,直至除名的处分,
并且可以依法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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