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要约收购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将办理清算过户手续及相关税费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于2007年12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电集团")要约收购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锅炉")要约收购报告书》,向东方锅炉全体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发出的全面收购要约的要约期限于2008年1月26日届满。现将本次要约收购清算过户及相关税费事宜公告如下:
截至2008年1月26日,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确认接受本次要约的股份总数为126,905,730股。东电集团需向接受本次要约的东方锅炉股东支付共计129,444,150股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的股份。
登记公司将根据我公司委托,于2008年2月29日办理上述股份的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及主业资产整体上市涉及股权过户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免征东电集团以及东方锅炉流通股股东因换股涉及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次换股双方需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其中,接受要约的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在办理本次要约收购的相关结算及过户登记手续时,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包括过户费、交易经手费及证管费,接受要约的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应确保其资金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支付结算及过户登记手续所涉的费用。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为:过户费按照过户股份面值的千分之一计收,交易经手费按照金额的万分之一点一计收,证管费按照金额的万分之零点四计收。
交易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均按照一次交易缴纳。其中,交易经手费、证管费以要约收购报告书确定的东方锅炉换股价格(31.79元/股)与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预受要约换出的东方锅炉股份数量为基准计算金额;过户费按照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预受要约换出的东方锅炉股份面值为基准计算金额。
上述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原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要约收购中换得的东方电气A股股份将可上市流通,具体上市流通时间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200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