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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2016年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23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1.7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6/12/28         -              2016/12/29       2016/12/2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6 年 12 月 16
日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07,611,74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7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52,939,964.80 元(含税);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
积金转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6/12/28         -              2016/12/29        2016/12/2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新华通讯社、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一户、中国新闻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中国经济信息社、中国联合网络通信
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
团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A 股的现金红利
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
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 QFII 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
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1.5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除前述 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九条
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1.70 元。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
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1.53 元。 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
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
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
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
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
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本公司向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
人民币 1.7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8050888
联系传真:010-88050888
特此公告。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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