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更改、否决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12 月 22 日下午 14:30
(二)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22 日交易时间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21 日 15:00 至 2016 年 12 月 22 日
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 1 号一号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董事长莫晓宇先生
(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 14 名,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6,674,4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688%。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
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00,661,4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9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01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86%。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即中小投资者所持(代表)股份数量 4,83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9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
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经过充分讨论,表决结果
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超募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6,664,5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8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3%;反对 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7%;弃权 0 股。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泽传律师、王雪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