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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利达:兴业信托-兴安8号集合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22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
           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本信
           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
           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
           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
           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兴业信托-兴安8号集合资金信托
         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CIIT[20161575]ZJXT]
                 i
                                                              目       录
释义 ....................................................................................................................................1
一、信托当事人 ................................................................................................................4
二、信托目的 ....................................................................................................................4
三、信托规模、信托期限 ................................................................................................5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5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 ........................................................................................................6
六、信托受益权的继承、赠与、转让及赎回 ............................................................. 10
七、信托财产保管、管理、运用和处分 ..................................................................... 12
八、信托费用和税费 ..................................................................................................... 17
九、信托财产的估值 ..................................................................................................... 20
十、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 20
十一、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 21
十二、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 22
十三、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 22
十四、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 25
十五、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 27
十六、风险揭示与承担 ................................................................................................. 28
十七、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 34
十八、受托人的更换和选任方式 ................................................................................. 34
十九、违约责任 ............................................................................................................. 35
二十、保密义务 ............................................................................................................. 37
二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 37
二十二、通知 ................................................................................................................. 37
                                                                i
二十三、其他条款 ......................................................................................................... 38
二十四、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安排 ................................................................. 39
二十五、合同生效及合同份数 ..................................................................................... 39
附件一 ............................................................................................................................. 41
                                                              ii
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合同:指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的编号为【CIIT[20161575]ZJXT】的《兴业
信托-兴安 8 号集合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与补充。
2、 信托合同:指《兴业信托-兴安 8 号集合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3、 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兴业信托-兴安 8 号集合资金信托”。
4、 信托文件: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认购风险申明书》。
5、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编号为【CIIT[20161575]XTSM】的《兴业信托-兴安
8 号集合资金信托说明书》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6、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兴业信托-兴安 8 号集合资金信托认购风险申明书》
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7、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编号为【CIIT[20161575]BGXY】《信
托资金保管合同》、【CIIT[20161575]BGBC】《信托资金保管合同补充协议》及其
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8、 《定向资管管理合同》,指受托人与资管计划管理人签订的编号为【(DX)东
吴-宁波-合同 2016 第 42 号】《东吴-宁波-柯利达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
9、 委托人:指信托合同项下将信托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的主体。根据所认购的信
托单位类别不同,委托人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
10、 优先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优先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11、 一般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一般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12、 受托人:指【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及继任的受托人。
13、 受益人:指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主体。按照享有的信托受
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
14、 优先(级)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
15、 一般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
16、 保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资管计划:指东吴-宁波-柯利达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18、 资管计划管理人:指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按照获取
的利益和承担的风险的不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和
一般受益权,每类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20、 优先受益权:指受益人基于信托合同享有的优先信托受益权,为信托利益
分配时优先于一般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支付的权利。优先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
的优先信托单位。
21、 一般受益权:指受益人基于信托合同享有的一般信托受益权,为在信托利
益分配时劣后于全部优先受益人获得剩余信托利益支付的权利,一般受益权划分
为等额份额的一般信托单位。
22、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其中签订信托合
同的优先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为优先信托资金,签订信托合同的一般委托人交付的
资金为一般信托资金。
23、 追加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资金补偿方追加给
信托计划的资金;追加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计入信托财产,但一般受益人持有的
信托单位份额并不因此而增加,也不影响优先信托单位和一般信托单位的比例。
有关追加资金的退回事宜,参见本合同第七条第(六)款第 3 项的规定。
24、 信托财产:指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全部信托资金以及对其管理、运用后形成
财产的总和。
25、 信托财产专户: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
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的统称。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
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开设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以本信
托计划名义在证券经纪商处开设的交易账户。
26、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于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专门用于接收受托人分
配的信托利益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27、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是计算各受益人享有信托利
益的计量单位。单位:份。其计算精确到个位,小数点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本信托计划初始信托单位值为人民币 1 元,1 份信托
单位对应 1 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28、 信托财产总值: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估算的全部信托财产的总价
值(包括信用增强资金的价值)。
29、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费、其
他负债以及优先级收益后的余额。
30、 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其计算公式为: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其结果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
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即精确到 0.0001),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
产。
31、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
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
费后的余额。
32、 估值基准日:指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为估值基准日。
33、 估值日:指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的日
期。受托人于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对前一交易日进行信托财产的估值。
34、 信托月度: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下月同一日期的前一自然日为一个
完整的信托月度。
35、 信托季度: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三个信托月度构成一个完整的信托
季度。
36、 信托年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度构成一个完整的
信托年度。
37、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39、 信用增强资金:指在本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下跌至预警线或止损线情况下,
资金补偿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追加的相应数额的资金。信用增强资金不改变优先级
和进取级份额数量及比例,也不改变信托计划总份额。
40、 差额补足资金:指如本信托计划在约定的优先级最高目标收益支付日或本
金分配日无足够变现资金支付给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则由资金补偿方在约定的时
间内向本计划追加资金,追加资金金额为本计划变现资金与应分配的信托费用、
本期优先级最高目标收益与本金(如有)总额的差额。
41、 最高目标收益: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可以获得的最高收益。
一、信托当事人
    1、委托人
    本合同的委托人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委托人。
    2、受托人
    受托人名称: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26 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45 楼
    3、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委托人同时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受益
人,优先委托人享有优先受益权,一般委托人享有一般受益权。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信托利益分配
账户。
二、信托目的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本合同设定双方的信托
关系。按本合同约定,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授权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约
定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以实现
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三、信托规模、信托期限
    1、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设立时的预计募集规模为人民币【壹万叁仟
零伍拾】万元整(小写:【13050】万元)。其中,优先信托资金最低募集金额为
人民币【陆仟伍佰贰拾五万】元整(小写:【6525】万元)(“优先级最低募集金
额”),一般信托资金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陆仟伍佰贰拾五万】元整(小写:
【6525】万元)(“一般级最低募集金额”)。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情况调整优先级最低
募集金额和/或一般最低募集金额,并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披露方式向委托人进
行披露。但优先信托资金和一般信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1:1】。
    2、信托期限: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2】个信托年度,自信托计划成
立日起算。如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提前
终止。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一)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推介期拟定为 10 个
工作日。受托人有权根据本信托计划募集情况变更推介期时间,并在受托人网站
(【www.ciit.com.cn】)上进行公告。
    (二)   信托计划的成立
    1. 信托计划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成立:
       (1)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募集的优先级信托资金达到优先级最低募
集金额,募集的一般信托资金达到一般最低募集金额,且优先级信托资金与一般
信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1:1】,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
       (2)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募集的优先级信托资金达到优先级最低募集
金额,募集的一般信托资金达到一般最低募集金额,且优先信托资金与一般信托
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1:1 】,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推介期提前届满及信托计划成
立。
    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含)至
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期间的利息,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归入信托财产。如信托
计划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未成立,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返还委托人,并在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结息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推介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
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认购资金自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含该日)
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所需资金划付费由委托
人自行承担,直接从前述款项中扣收。受托人返还前述全部款项之后,受托人就
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
       (一)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     认购资格
    (1)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其中自然人委托人
人数不超过 50 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自然人委托人和合格的机
构委托人数量不受限制。受托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时间相同时按照“金额优先”的原则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保留拒绝接受投
资者认购申请的权利。推介期结束或提前届满后,受托人不再接受投资者认购本
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申请。
    (2)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
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
组织:
    i.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ii.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
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iii.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
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
人。
         2、    委托人的承诺和保证
    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与保证:
    (1)委托人为本款第 1 项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优先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是其合法管理的财产,一般委托人认
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人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已有
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3)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对其而言是合理、
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
    (4)认购信托单位遵守并完全符合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投资政策、指引和
限制、合同、承诺及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判决及裁决。
    (5)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6)已就认购信托单位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权力、权利及授权。
       (7)委托人为自然人且已有配偶的,认购信托单位并交付信托资金已取得
       其配偶的同意。
    (8)委托人保证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为来源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资金,
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
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优先委托人认购资金来
源于高资产净值客户、机构或同业理财资金,一般委托人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
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委托人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
将资金用于本信托计划,该等运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合同
的要求,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如银行理财计划认购信托单位,委托人应按照相
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告或报备。
    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系独立作出本款项下的承诺与保证,未依赖受托人
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
    受托人系在委托人前述承诺与保证的基础上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受托人不
对前述承诺与保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或负担任何义务。若任何上述
承诺与保证不真实或虚假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
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委托人自
行承担。
   (二) 信托资金币种及信托单位认购价格
    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币种为人民币。
    在推介期内,每份信托单位面值 1 元,认购价格 1 元。
   (三)认购资金的交付
    1、 受托人开立如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作
为接收委托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
    账户名:【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 宁波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
    账   号:
     2、委托人应于信托合同签署后二十日内(以不晚于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日
 为前提)将其在信托合同项下委托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前述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3、 本信托计划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应在前项规定的期限内将其在本合
同项下承诺交付的信托资金通过银行划款的方式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并注明:“XX(委托人姓名或名称)认购【兴业信托-兴安 8 号集合资金信托】信
托单位 XX 万份”。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付款账户须与其在本合同项下指定的信
托利益分配账户一致。委托人未按本款规定交付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委
托人的认购。
 (四)认购文件
     1、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须持如下签约必备证件:
     (1)委托人为自然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
 兵证、护照、户口簿、警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银行存折
 /卡。
     (2)一般委托人为机构的,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
 码证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身份证明书、机构公章。优先委托人为机构的,无需提供相关材料。
     2、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应在推介期内签署以下文件:
     (1)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2)    信托合同一式伍份。
     自然人委托人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机构委托人应在上述文件中加盖公章,
 且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或盖章。
 (五)认购成功的确认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委托人的认购成功:
       ①经委托人签署的有效认购文件在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日前送达受托人;
       ②认购资金在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日前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③受托人接受并确认委托人的认购;
       ④信托计划成立。
(六)信托文件和签约必备文件的管理
    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正本一份、认购风险申明书一份及其按照本合同第五
条第(五)款第 1 项约定提供的签约必备证件、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由受托人持
有。
(七)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数额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信托资
金数额,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类型及份额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信托单位类
型及份额。
六、信托受益权的继承、赠与、转让及赎回
       (一)   继承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被继承。
    继承人应向受托人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登记确认手续。办理该等手续时应提
交如下文件:继承法律文件、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
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和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未到受托人处进行
确认登记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继承法律文件包括: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
书、经公证的遗嘱、经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为被继承人合法继承人的证
明材料。
    受益人为机构的,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依法承继。承继人持承继文件、信
托合同、承继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
处办理登记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登记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前款所述承继文件包括:证明被承继人信托受益权发生合法承继的法院判决
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合同、协议以及承继人为被承
继人合法承继人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   赠与
    优先受益人可以将其持有的优先受益权赠与。受赠人应为本合同第五条第
(一)款第 1 项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优先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拆分赠与;机构持
有的优先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赠与或拆分赠与。
    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持有效证件(个人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
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或介绍信)、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信托合同、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等文件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登记确认。
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登记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办理优先受益权赠与确认手续时, 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手续费。具体
赠与确认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按照受托人制定的相关规定办理。赠与确认手续
费归受托人所有,不计入信托财产。
    (三)   转让
    优先受益人可以通过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方式向符合本合同第
五条第(一)款第 1 项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优先受益权。优先受益权不得向自
然人拆分转让,机构持有的优先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和拆分转让。
    优先受益人转让优先受益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持信托合同原件、《信托
受益权转让合同》、转让方及受让方的身份证明等文件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至受托人处办理优先受益权转让手续。未办理该等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办理优先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时, 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手续费。具体
转让确认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由受托人与优先受益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办理。转
让确认手续费归受托人所有,不计入信托财产。
    (四)   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一般受益权不得对外赠与和对外转让
    (五)   赎回
    一般受益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得申请赎回。
七、信托财产保管、管理、运用和处分
    (一)信托财产的保管
    受托人选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信托财产保管人,签订《保管协议》
并开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用于保管信托资金。
    (二)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
    委托人在此确认、授权并同意受托人将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按照如下约定进行
管理,对如下信托财产管理方式没有任何异议:
    (1)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
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2)    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受托人可依法将部分信托事务委
托他人处理。
    (3)    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经理处理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事务。
    (4)    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计划开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对信托计
划的资金进行单独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
账户进行。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
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
或受益人的查询。
    (5) 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
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
    (三)投资范围
    全体委托人一致认可,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如下:
    受托人根据一般委托人的指令以本信托计划项下不超过 13,050 万元人民币
的信托资金投资于资管计划管理人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该计划用于购买并持有
柯利达(股票代码:603828.SH)股票,具体购买价格、购买时间、单次购买数
额以一般委托人出具的指令为准。
   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受托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
   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形时,受托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
   且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
   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
    委托人确认、授权并同意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按照如下约定进行运用,对如下
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没有任何异议:
    1、委托人指定受托人将信托计划资金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投资于
资产管理计划,并由受托人与资管计划管理人及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签署委托人
认可的《资产管理合同》;
    2、受托人根据一般委托人的指令以本信托计划项下不超过 13,050 万元人民
币的信托资金投资于资管计划管理人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该计划用于购买并持
有柯利达(股票代码:603828.SH)股票,具体购买价格、购买时间、单次购买
数额以一般委托人出具的指令为准。
    (五)信托财产的变现
    1、一般委托人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 20 个交易日内应逐步发出信托财产变
现的投资指令,不再买入证券;原则上,至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第 3 个交易日(含
当日)止,信托计划不得再持有证券资产,因股票停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政策规定等原因导致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除外。
    2、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若一般委托人未及时发出变现信托财产的投资指
令,优先受益人有权并应当向受托人发出变现信托财产的受托人指令直至信托财
产全部变现。
    3、在支付信托计划各种费用和进行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时,如果信托
财产中现金资产总量不足,由资金补偿方追加差额补足资金。资金补偿方未按照
约定及时、足额追加的,优先受益人有权并应当向受托人发出变现信托财产的受
托人指令变现资管以支付该等现金需求。
    (六)信托计划的预警、止损措施
    为保护全体委托人特别是优先级委托人的利益,资管计划管理人于每个交易
日(T+1 日)11:30 前向受托人发送前一交易日(T 日)收盘后的资管计划净值,
信托计划于当日(T+1 日)计算前一交易日(T 日)信托计划单位净值,并将信
托计划单位净值等于【 0.7000 】元设置为预警线,将信托计划单位净值等于
【 0.6500 】元设置为止损线。资管计划管理人估值的准确性以及时效性可能对
信托计划的预警和止损造成不利影响。受托人不承担估值时效性或估值准确性的
责任,该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及信托财产承担。
    1.锁定期内的预警和止损机制
    (1)预警线为【0.7000】元。在锁定期内,当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于 T 日收
盘后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时,受托人应立即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向资
金补偿方提示投资风险,资金补偿方应当在 T+2 上午 10:30 之前足额追加信用增
强资金,使信托计划单位净值应恢复至【1.0000】元以上(不含)(估值以截至
到 T+2 日上午 10:30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实际到账情况为准,信托单位净值以
T 日下午收盘时的为准)。自 T+2 日上午 9:30 起至信托计划单位净值恢复到
【1.0000】元之上止,受托人将拒绝接受一般委托人发出的任何买入证券的投资
指令。
    (2)止损线为【0.6500】元。在锁定期内,当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于 T 日收
盘后低于或等于止损线时,资金补偿方应当在 T+2 个工作日上午 10:30 之前追加
信用增强资金,使信托计划单位净值恢复至【1.0000】元以上(不含)。
    若资金补偿方没有遵守上述追加资金的要求,无论之后本信托计划净值是否
能够恢复到预警线以上(不含),以及之后资金补偿方是否能够足额追加信用增
强资金,自 T+2 日上午 10:30 起,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有资产及收益全部归优先级
委托人享有,优先级份额净值计算方法自 T+2 上午 10:30 起调整为“信托计划资
产净值/优先级总份额”,一般受益份额净值为零。且资金补偿方已追加的信用
增强资金均归优先所有。
    发生上述情形时,本信托计划待所投资股票解除锁定后,优先委托人有权且
应当向受托人出具指令,对本计划项下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操作并将变现的资
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份额委托人。若解除锁定后,由于各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停牌等)导致本计划资产未能完全变现的,则资金补偿方应追加相当于未变现部
分计划资产净值的资金;同时,如优先级委托人获得的分配财产仍低于优先级本
金、最高目标收益分配的总和的,则资金补偿方还应追加差额补足资金。
    2.解除锁定后的预警和止损机制
    (1)预警线为【0.7000】元。解除锁定后,当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于 T 日收
盘后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时,受托人应立即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向资
金补偿方提示投资风险,资金补偿方应当在 T+2 个工作日上午 10:30 之前(以截
至到 T+2 日上午 10:30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实际到账情况为准,信托单位净值
以 T 日下午收盘时的为准)足额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使信托计划单位净值恢复至
【1.0000】元以上(不含)(估值以截至到 T+2 日上午 10:30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
账户实际到账情况为准,信托单位净值以 T 日下午收盘时的为准)。自 T+2 日上
午 9:30 起至信托计划单位净值恢复到【1.0000】元之上止,受托人将拒绝接受
一般委托人发出的任何买入证券的投资指令。
    若资金补偿方没有遵守上述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要求,则按以下第【乙】种
方式处理:
    甲:T+2 日 10:30 之后受托人应当立即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连续减仓操作,
直至分配给优先级委托人的资金达到优先级本金及最高目标收益之和。
    乙:其他方式:拒绝接受一般委托人发出的任何买入证券的投资指令。
    (2)止损线为【0.6500】元。解除锁定后,当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于 T 日收
盘后低于或等于止损线时,资金补偿方应当在 T+2 个工作日上午 10:30 之前追加
信用增强资金,使信托计划单位净值恢复至【1.0000】元以上(不含)。
    若资金补偿方没有遵守上述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要求,无论之后本信托计划
净值是否能够恢复到预警线以上(不含),以及之后资金补偿方是否能够足额追
加信用增强资金,自 T+2 日上午 10:30 起,优先委托人有权并应当向受托人发
送指令,对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立即进行连续的变现操
作,该变现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信托计划提前终
止。若优先委托人未按照上述规定发出指令所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3)如信托计划全部资产变现并扣除相关费用后优先级委托人获得的分配
财产仍低于优先级本金、最高目标收益分配的总和的,则资金补偿方还应追加差
额补足资金。
    3.差额补足金额的计算
    如核算日为信托成立日起每年的 6 月 21 日和 12 月 21 日(如遇节假日提前
为之前一个交易日),差额补足金额=应付未付保管人保管费总额+应付未付受托
人管理费总额+应付未付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最高目标收益+信托计划应承担的
其他未支付税费-信托专户中可供分配的现金形态信托财产;
    如核算日为信托计划到期日(包括正常到期日和提前终止日),差额补足金
额=应付未付保管人保管费总额+应付未付受托人管理费总额+应付未付信托计划
优先受益人最高目标收益+信托计划优先级委托人本金+信托计划应承担的其他
未支付税费-信托专户中可供分配的现金形态信托财产。
    受托人及时发出追加信用增强资金或差额补足资金的通知即视为履行了合
同通知义务。通知方式包括邮件、电话及短信通知(邮箱地址:            ,电
话:           )。如资金补偿方由于电话停机、无人接听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
及时通知到资金补偿方,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计划存续期间,如出现上述需进行止损操作情况的,则在变现过程中,如
有部分或全部资产不能变现,则受托人应按日将当天本计划所持有的全部资产明
细情况及仓位情况报告优先级委托人。
       (七)资金补偿方的特别约定
    1、资金补偿主体
       资金补偿方       1           2        3        4         5
       姓名        苏州柯利
                   达集团有
                     限公司
    资金补偿方各主体间的资金补偿义务为连带性质的。受托人将全体资金补偿
方所追加资金视为整体,对总额进行监控。
    2、资金补偿义务
    全体资金补偿方应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履行资金补偿义务,包括信用增强资金
与差额补足资金。
    资金补偿方追加的追加信用增强资金只增加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不改变信托
单位总份数及信托计划总份数,也不改变优先信托单位份数与一般信托单位份数
的比例,不增加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不改变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
计算方法。
    3、补偿资金的退还
    (1)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退还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资金补偿方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后,当连续 5 个交易日
根据公式:“(信托财产净值-资金补偿方最近一次(T 次)交付的追加资金金额)
/信托单位总份数”计算的值大于或等于【1.2600】元时,资金补偿方可申请受
托人退回其交付的追加信用增强资金(退回部分以退回后信托计划净值不低于
【1.2600】元为限),受托人应取得优先受益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向资金补偿方
退回其交付的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两次申请间隔时间不低于【10】天。受托人已
退回的追加资金,资金补偿方不得重复申请退回。
    (2)追加差额补足资金的退还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资金补偿方追加的差额补足资金不予退还。
八、信托费用和税费
      (一)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信托费用”)
由信托财产承担:
      1、   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
      2、   受托人收取的信托管理费;
      3、   信托文件、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
      4、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费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证券开户费、专项差旅费、中介费、公司年审银行专户余
            额询证费、银行专户管理费、银行划款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交易佣
            金、交易印花税、财产转移书据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信息
            披露费用;信托计划终止时发生的清算费用、评估费、审计费(如有);
            因受托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而增加的监管费等业务规费;受益人
            大会召开费用;
      5、   受托人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
            律师费、诉讼费等;
      6、   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支付的费用。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
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
中支付。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信托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
优先受偿。
      (二)相关费用计提方法、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保管人保管费
      保管人按保管协议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保管费计算方法:保管费每日计提,并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初始信托财产总值初始信托财产总值×【0.02】%÷
365
    保管费的核算日为信托成立日起每年的 6 月 21 日和 12 月 21 日(如遇节假
日提前为之前一个交易日)或信托计划到期日(包括正常到期日和提前终止日)。
信托计划正常存续期间,每个核算日的 10 个工作日内分配截止本核算日(含)
的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
    支付方式: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
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保管人。
    2、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按日计提信托管理费。
    每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初始信托财产总值×【0.15】%÷365
    信托管理费的核算日为信托成立日起每年的 6 月 21 日和 12 月 21 日(如遇
节假日提前为之前一个交易日)或信托计划到期日(包括正常到期日和提前终止
日)。信托计划正常存续期间,每个核算日的 10 个工作日内分配截止本核算日(含)
的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管理费。
    支付方式: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
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无特别说明,对于受托人而言,本合同所设信托管理费均为含税价格.
    3、其他信托费用
    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信托费用由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该等费用发生时
向保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据实支付。
    (三)信托税费
    信托税费是指在运用信托财产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交纳
的税金及其他费用。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作为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取得的收入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自行纳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四)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九、信托财产的估值
    信托财产的日常估值由受托人进行,保管人复核。
    (一)估值日期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资管计划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T+1 日)11:30 前向
受托人发送前一交易日(T 日)资管计划净值,受托人据此于当日(T+1 日)对
前一交易日(T 日)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进行估值。
    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信托管理费、保管费在信托财产净值中逐日计提扣除。
    受托人于每个估值基准日后三日内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估值基准日的信托
单位净值、该估值基准日信托财产净值相对于上一估值基准日信托财产净值的净
值增长率。如因系统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披露信托单位净值、净值增长率,受托
人应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并通知保管人,并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于
该等故障排除后及时披露估值结果。
    (二)估值原则
    交易性金融财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财产按其公允价值估值。
    保管费、受托人收取的信托管理费以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为依据按日计提。
其他信托费用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
    (三) 估值方法
    信托财产估值方法参见本合同附件一。
十、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除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享有的权利外,委托人进一步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
人做出相应说明;
    2、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及时交付认购资金,保证依据本合同所交付的全部资
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2、保证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3、委托人须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
资人条件,且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4、保证签署本合同、交付信托资金或信托财产及参与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
债权人的利益;
   5、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除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进一步享有如下权利:
    1、信托计划成立后,以受托人名义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并享有包括根据信
托文件处置账户内货币资金与证券资产、资金划拨、销户等一切账户名义所有权
人的权利;
    2、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足额收取受托人的信托管理费;
    3、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4、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
理相关的信托事务;
    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支付信托费用并收取受托人的信托管理费;
    6、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不得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本合同约
定的管理职责。本信托计划下,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据委托人的要求进
行事务管理,仅承担事务管理职责;
    2、应当遵守本合同的约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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