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08年2月25日五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五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材料之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发表意见,并出具专项说明。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