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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20
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公司收购资产事项
    本次交易事项可进一步强化公司在仓储物流领域的布局,加快公司业务转型升级的步伐,符
合公司多元化发展战略需求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评估
资格,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最终的成交价格以
不高于评估值的定价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交易事项。
    二、关于子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
    子公司本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系为降低资产收购事项的交易风险,保证收购事项的顺利进行
而提供的,且贷款提供对象已提供抵押担保,贷款风险可控;本次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
有资金,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本事项的审议
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委托贷款。
                   独立董事:
                                           顾琍琍           洪   波          陈珠明
                                                       2016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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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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