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拟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2008年2月21日,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与莆田市华纶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华纶”)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公司拟于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与莆田华纶互相提供担保,其中本公司为莆田华纶的各类融资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6000万人民币,且不超过莆田华纶为本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的70%,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提供的具体担保金额在前述限额内以实际发生的为准。
二、履行的程序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表决通过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莆田市华纶鞋业有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事项获得了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全体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保荐机构保荐人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本事项尚需提请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莆田市华纶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阳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联星村
注册资本:7600万元人民币
莆田华纶主营业务为鞋类、鞋用材料制造。
莆田华纶为本公司的股东之一,持有本公司1432.21万股股份(2007年12月31日),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05%。截至2007年12月31日,莆田华纶总资产5.9亿元,净资产4.36亿元。
本公司董事陈瑞莺女士在莆田华纶任董事、总经理。
四、互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拟于莆田华纶签署互相提供担保的相关协议,约定于本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2008年3月14日)起一年内,与莆田华纶互相提供担保,其中本公司为莆田华纶的各类融资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6000万人民币,且不超过莆田华纶为本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的70%,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提供的具体担保金额在前述限额内以实际发生的为准。
五、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与莆田华纶互相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各项融资的顺利开展,有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公司累计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担保额度为11,138.74万元(未包含本公告所述之6000万元的担保),均为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23.57%,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若包含本公告所述之担保(以最高发生额6000万元计算),则公司累计对外提供担保额度为17,138.74万元,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36.27%。
七、独立董事意见
本事项董事会审议前获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并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莆田市华纶鞋业有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实施回避了表决,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与法人股东莆田市华纶鞋业有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各项融资的顺利开展,有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我们同意公司在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与莆田市华纶鞋业有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其中本公司为莆田市华纶鞋业有限公司的各类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6000万人民币的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保荐人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本事项出具了如下核查意见:
因业务发展的需要,众和股份拟在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与关联方莆田市华纶鞋业有限公司(系众和股份非控股股东)互相提供担保,其中众和股份为莆田市华纶鞋业有限公司的各类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莆田市华纶鞋业有限公司为众和股份提供担保总额的70%,且金额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
针对上述情况,保荐人认为:上述担保事项已经2008年2月21日众和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获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的程序,尚需提请众和股份股东大会审议;众和股份与莆田市华纶鞋业有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有利于众和股份各
3项融资的顺利开展,有助于众和股份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书面文件。
6、独立董事意见。
7、保荐机构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2月26日